梅县公司核名标准
一、办理条件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或已有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冠省名称。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对于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已设立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农、林、牧、渔类企业 - 经济鉴证类企业 - 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 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 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3.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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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 持有驰(著)名商标 - 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 省政府批准设立 - 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 省政府另有规定
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已经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
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中已经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还需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通过的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梅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通过的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8月10日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二、集团公司申请条件
三、分支机构使用“广东”字样的条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地点
梅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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