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1. 发布与实施时间该管理办法于1995年2月20日由司法部令第36号发布,并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2.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定义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
3. 名称核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4. 名称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5. 名称唯一性除特殊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
6. 名称使用汉字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但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的意思相同或发音相同。
7. 禁止使用的名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数字-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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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民族和宗教习俗-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名称以上的行政区划或地名-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的- 汉语拼音、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所有中文数字或具有排序性质的字符- “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眼- 以“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示具体经营范围的词语或谐音词语- 与其他已获批或预批的公司名称字号相同或相近- 字号包括已获批或预批的其他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获准在中国大陆(大陆)设立代表机构港澳台企业名称中的汉字相同或相近- 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名称中的中文翻译字符相同或相近
- 拟设立的公司创始人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创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因停止执业而受到处罚的证明文件
8. 分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分所。
9. 核名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向批准机关提交申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文件中应提出5个以上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
10. 核名程序根据《商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商号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关于商号管理的规定,并进行名称查询。企业只能选择和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办事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企业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三部分依次组成。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创始人的姓名后缀或者姓氏后缀作为字号。
11. 禁止使用的字号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字符:
12. 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为总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总行名称、城市(含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或分支机构所在县的行政区划地名(带括号的地名)和商号四部分依次组成。
13. 核名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符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使用的事务所名称应有五至十名候选人,并注明入选顺序- 拟设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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