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乙方(受托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拟成立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相关咨询; - 协助甲方准备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的各项材料; - 代甲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 协助甲方处理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 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 甲方有权了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进度报告。
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各项事宜; -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 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 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合法导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未能通过,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日期:_
乙方(签字盖章):_日期:_
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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