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核名的条件
以下是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核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名称的构成1. 企业名称的一般构成:
- 行政区划 + 企业名称 + 行业 + 组织形式 - 企业名称 + 行业 + 行政区分 + 组织形式 - 行政区划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
- “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
-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欺骗、误解公众的; -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 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使用的字符:
- 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全国性公司; - 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 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名称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不体现本企业特点)行业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 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可以加注“湖北”或“湖北省”的企业名称:
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省政府批准或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济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认证企业;其他类型的社会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前置许可;中央企业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的履行投资者职能的企业,以及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出资额的50%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三年每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驰名(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填补国家或省空白的新产品的鉴定与开发;经省政府批准;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命名为省: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集团公司3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湖北”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1. 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三、不需要使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
四、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须知1. 不予核准的企业名称:
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以及特定情况下可以加注“湖北”或“湖北省”的条件。企业在申请名称时,需确保所选名称符合相关规定,以免被驳回,影响注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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