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核名流程
一、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
二、法定依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此外,《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20号)也对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申请条件1. 唯一性: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汉字使用: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语言: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名称结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字号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字号限制: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包含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以及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四、申报材料1.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名称备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身份证明: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复印件。
分所预核名:若为分所预核名,还需提交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本所是否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以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1. 提交申请: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拟设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查后报送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受理与审核: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发给《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出具书面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领取结果: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八、办理地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 下午1:00-5:00
通过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您可以顺利完成律师事务所的核名流程。如有进一步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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