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之后的有效期
企业核名之后的有效期具体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有效期的具体规定-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公司设立申请的有效期-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设立申请也是有有效期的。公司应该在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一年内申请注册登记。
企业核名之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如果需要延期,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只能申请一次,且必须在有效期期满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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