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 不含行政区划的。
申报条件: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 国务院批准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报方法:
申报上述2、3、4类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总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登记的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报人。其《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变更名称、需经总局登记(上述2、3、4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总局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要确定公司的类型。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条件和方法
三、企业名称登记可以调整部分申报项目
申报人可以对已经取得名称登记但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报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可以延长一次已登记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
国家局核名最新名称管理规定
一、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二、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前款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三、自主申报承诺书参考示例
XXXX(此处填写现企业名称)现申请变更名称为XXXX(此处填写申报的企业名称)。名称变更后,本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误导社会公众,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名称在使用时与在先企业名称因近似等情形产生争议,本企业自愿服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本企业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自主申报承诺书由本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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