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团体核名的要求和流程
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社会团体名称的基本要求
命名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应包含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表述。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
特殊情况:
- 如果确需以人名命名,通常仅限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的杰出人物,享有盛誉。
审批流程:
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并严格把关。
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地方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使用的字样: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
不得冠以"山东省"、"山东"、"齐鲁","鲁"等字样。
特定组织的审批:
对申请成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
对申请成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县(市)、地(市)成立"校友会",必须先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提交申请:
-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团章程、发起人名单、办公地址证明等。
初步审核:
- 提交申请后,地方民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
- 对于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地方民政部门会征求多方意见,确保命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上级审批:
- 若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需上报民政部进行审核。
办理登记:
- 审核通过后,地方民政部门将按照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命名原则:
- 社会团体名称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
合法性:
- 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域限制:
- 若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某一地区,应在名称中明确体现该地域。
二、核名流程
三、注意事项
天津社会团体核名的过程较为严谨,旨在确保社会团体的命名规范、合法且具有明确的宗旨和性质。申请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并进行申报,地方民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逐级审批,确保社会团体的成立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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