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通知书的有效期限
核名通知书的有效期限通常为6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如果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核名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且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收到核名通知书后,应及时完成设立登记,并在必要时申请延期,以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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