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核名流程
社会团体在正式成立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登记核名流程。以下是详细的流程步骤:
1. 发起人咨询发起人可以通过浏览相关网站,如中国社会组织网和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hunanmjzz.mca.gov.cn),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
2. 名称核准申请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核准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业务主管单位,需先获得其同意(四类社会组织除外)。
3. 批准核名县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社团核名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核名或不同意核名的决定。
4. 筹备工作经县民政局批准核名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需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5. 成立登记申请筹备工作完成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章程草案、会员名单、理事会名单等。
6. 审查与决定县民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7. 领取证书与公告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需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县民政局会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但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这些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使用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论坛联盟等名称。
发起人的条件
除国家机关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章程草案的要求
章程草案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具体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兼任的,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变更登记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信息的变更。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
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登记证书的正副本等材料。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是县政府的组成局、办、委及县政府直属机构、县政府办事机构;县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县人大、县政协、县法、县检;以及县委、县政府授权的单位。
组织机构的组成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通过以上步骤和要求,社会团体可以顺利完成登记核名流程,进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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