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名规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和核准有着严格的规则和流程。
1. 名称的基本要求- 校名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区”为后缀名。
冠以“实验”、“外(国)语”“英语”“美语”等字样的校名应严格按规定核准。
不得冠以“中华”“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样,不得侵权。
- 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称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修学校”或“进修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按照现行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
- 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 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名称统一核定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名称无行业特点至少需要一个投资人在三个省份设立有企业。
注册资金问题有行业特点要求是大于等于5000万。
注册资金无行业特点要求是大于等于1亿。
名称不得是疑难名称。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 组织形式的标注- 学历学校分别称为“小学校”、“中学校”(即完全中学)、“学校”(即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即初中)、“高级中学”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
3. 营利性民办高中的特殊规定- 营利性民办高中和幼儿园可在申请核名的同时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规范使用。
4. 名称登记管理- 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核准机关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确定。
5. 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通过相关平台或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6. 培训机构的名称管理-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 国家局核名的特殊条件- 新设立名称含行业特点需要至少一个投资人在两个省份设立有企业。
8.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通过上述规则,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核名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各级教育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将根据这些规则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教育机构的名称清晰、准确、不引起误解,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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