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体工商户核名流程及规定
设立个体工商户时,核名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以下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名的具体流程及规定:
一、核名流程
提交资料
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
-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情况,还需要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 将资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待审核。
- 审核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对所提交的名称进行核查,确保没有重复或违规的情况。
领取营业执照 - 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营利性法人成立之日。
印章备案 - 印章由公安局刻到指定的印章店备案。
- 这一步是为了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办理公司账户(可选) -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司账户。
唯一性 - 一个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保名称的独特性。
组成结构 -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可以在行政区划之后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组织形式 - 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禁用词汇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预先核准 -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 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后,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需要再次核准。
前置许可 - 如果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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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步骤
在核名通过后,可以到工商局申请注册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到所在辖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刻章、是否开立基本户。
二、命名规则
三、注意事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个体工商户核名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在核名过程中,需要注意名称的独特性、组成结构、命名规则等,同时还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以便顺利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通过核名后,还需进行后续的注册和备案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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