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社员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社员 (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
全体创始人签字盖章的成立会议纪要
全体创始人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由所有投稿成员签名并盖章的投稿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会员名单及会员证书
住所使用证明
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
预注册许可文件:须提交预核准的经营范围
现场处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告知结果并收集证据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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