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能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外资企业开展产品出口。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引导行业目录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损害中国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颁发批准证书发行。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受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验证及提交
Bobbie Legal试图写一份法律尽职调查进行了调查,但结果并不好。因此,我先写以下关于最近比较忙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总结一下在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具体工商登记手续和工商备案手续。供你参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及所需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相同,包括以下要求:
1. 申请见附件《公司名称验证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名称前缀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及所需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除投资主体资格证书认证外,基本相同。具体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注册(备案)申请表》;
2、投资者承诺书;
4、符合《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的公司章程;
\n4。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护照复印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使馆认证) , 一式两份) ;
5.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席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经理的委任文件及身份证明(成员委任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7、《多平台一表申请表》(企业设立登记填写);
8、《统一证书》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9、《外商投资企业业务备案受理信息采集表》;
10、投资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法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简历、照片;
1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如为个人投资,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3、新增 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投资期限。
三、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委员会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须报省商务委或国务院商务部备案;该系统的外商投资应先经商务部批准。哪些类型需要审批,哪些类型只需要事后备案,博比法律会在下一篇分享,欢迎关注推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需要办理的文件如下:
1、当地商务部门转发的文件——政府出具的;
2. 投资人签署的申请表——自备,详见附件样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示范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备;
4、公司章程/合资合同——自备;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政府出具;
6、投资主体资格证书——自备;
7、投资者资信证明和资金证明——自备;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聘书——自备;
9、相关部门许可前置文件——由政府签发;
9、房屋租赁协议和所有权文件——自备。
四、外国投资者申请境内投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其主体资格证书需经公证、认证,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常用的。投资公证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香港公司使用国内的中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另一种是外国公司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公司需要中国驻内地大使馆认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认证机构为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英国海外领土出具的文件,应先在境内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需将公证文件转交与该国建交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
根据上述一般要求,分为自然人投资认证和非自然人投资者认证。
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时,必须先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外国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识别、签证和护照持有人入境办理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需公证即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对于未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仍应以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外国公司的公证和认证基本上没有豁免,除非两国签署了免认证的条约或协议或公约。外国公司和其他非自然人的资质证明文件:
(一)注册证书
(2) 商业登记证
(三)公司章程
(4) 成立公司的全套文件(Form D1, D3, R1 or NC1A)
(五)股份变更、增资、更名文件(如无相关事项,不予理会)
(6) 公司事件记录
(七)商业或经济贸易投资合同、文件、财产证明等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文件。
以上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登记的基本要求和须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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