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登记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n
(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 )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营业执照核验原则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所有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三、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眼为前缀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向工商局索取。 2. 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请使用A4纸。以上各项未注明需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或由投资人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签名。 3、上述需要投资人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人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应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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