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申请条件:
(一)名称、住所、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养老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要求的基本客厅、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三)有与服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申请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注册资格 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卫生防疫、环保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资质意见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
(五)自有产权证明或服务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七)验资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点:地方审批局
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AM - 11:30 PM 13:30 PM - 5:00 PM
电话联系当地民政局
办理流程:
(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
2.申请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3、满足注册要求记录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卫生防疫、环保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验收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证明;
5、自有物业服务场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商业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登记。养老机构在依法取得许可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收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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