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符合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创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验,能够全职执业,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因停止执业而受到处罚;
(四)拥有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申请设立公司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设立公司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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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n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包括申请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创始人身份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还需提交居住证明
\n 创始人简历
创始人的“执业证书”
创始人原执业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职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交接手续的证明;
创始人保证全职执业,符合创始人要求,并提供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创始人辞去兼职、法律援助、公职或公司辞职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和文件
合作协议
保荐会议关于选举负责人的决议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经当地县级司法局批准的事务所负责人材料
加工工艺
1.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在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选择发送 2.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省司法厅审查; 3、省司法厅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4、省司法厅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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