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深圳。
股东无需当场签字。现在整个过程都以电子方式处理。申请个人U盾或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就足够了。
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到现场核实姓名?
在了解了创业者必须知道的五种创业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后,很多创业者可能会选择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创业形式。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要求或法律责任,作为股东的不同主体有哪些不同的涉税情况?本文将继续讲解。
问:我现在想选择一家可以将个人和公司责任分开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的主要经营形式。我必须是股东吗?作为股东的责任是什么?作为股东的不同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是的,确定业务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股东问题。
首先,关于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即股东对出资以外的部分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此外,公司以自身独立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直接承担公司责任。股东只有在不履行认缴出资义务时,才能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及其债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是否必须是投资者本人作为股东?
一般情况下,谁出资谁就登记为公司股东。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确定谁是股东,则出资必须以标的名义投资于公司。
当确有特殊情况,实际投资主体不愿对外披露其股东身份时,可以寻找可靠的主体代为登记持股。受托股权的代理持有人并非实际出资人,而是在公司设立、工商登记、公司宣传等层面登记的股权持有人。对外,受托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权利,但对于实物股权投资者,被提名人应根据与《股权持有协议》的约定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除公务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明确不得投资公司外,法律承认并保障《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
至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需要了解和认可控股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属性外,还具有很大的个人属性,股东之间的身份确认和信任也很重要。受法律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受托持股的情况,可能存在受托持有人越权处分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按流程确认其合法性的风险,其他股东不承认真正的投资者。身份风险。
如果自然人和公司都可以注册为股东,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和公司作为股东,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没有区别。
但是,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特别是被投资公司要分配股利时,自然人股东和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差别很大。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按照分配的股利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利被投资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看来差距还是有点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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