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由国务院。
2.《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7.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实施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级行政审批事项第十一条: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技师学院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6日《关于规范技术院校设立审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
投标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
标校自评报告
相关部门批准办学规模、设立、领导和经费
提出专业教学规划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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