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业名称登记须知 ●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下列情形,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企业因前2年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且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不体现本企业特点)行业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示例:合肥/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示例:合肥/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示例:“企名网”信息咨询(合肥/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示例:合肥/城市+“企名网”+公司.,Ltd.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示例:企名网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前加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中央)或企业所在市(含地市)或县(含市辖区)。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1. 不利于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单元号; 5、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若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习惯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其中企业名称不得以“合肥”或“合肥市”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后,下列企业名称不得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 (1) 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 “全国”或“国际”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或“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 “中国”,(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外(地区)资企业的名称。在中间使用“(中国)”一词。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国家”、“国际”; (2) ) 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 国家批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以同级行政区划命名; (2) ) 包含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体大小。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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