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无需核实姓名,直接到工商局申请即可!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报送,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①经营者签字《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 ② 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批的事项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和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的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上的地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表“经营者”一栏,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表》 (港澳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操作员(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营业场所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以主持经营者为经营者进行登记,所有参与经营的家族成员应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中经营者签名栏签字确认”。提交居民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业务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备案。五、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说明,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房屋为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可以是提交市场组织者、经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现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填写营业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村、街道的门牌号。 7. 表格或签名应使用钢笔、刷子或记号笔整齐地填写,而不是圆珠笔。 8. 在所选类型□中打√。 9. 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请使用A4纸。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户经营范围及核定名称
1.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或经营范围涉及预登记许可 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商户名预先核准申请表》
经营者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请→接受→批准→通知结果并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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