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将办理禁止和限制核名工作
大家好!今天我又来了。昨天,我们谈到了总局核名过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企业名称和禁止字号处理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让大家避免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一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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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禁酒令”
企业字号最小要求为2个汉字。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包含:
(一)与已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已获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已申请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被批准;
(二)被注销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一年内变更名称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相同。与同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相同。
重名案例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引起公众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第一”、“最佳”等列。
它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反动政治人物、知名反派名称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案件
此外,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外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团体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人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规模、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区是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限制性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近似,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并使用法人简称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简称或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性的,可以不予授权。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曾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的名称,除非得到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相关授权文件可正常办理
2、企业名称应为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括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词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可以不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国民经济5大类以上的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同一企业登记机关 登记核准的同一类别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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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今天就更新到这里,明天小编继续为大家解答企业。名字的问题。有什么问题可以给小编留言,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工商名称验证字体大小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对名称、字号进行了核对 名称规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规模、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企业名称与省、市、县行政区划一并使用,由上级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一)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
(二)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第七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符组成。
字号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表达的内容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以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属于。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产业的五类以上。 ;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中型规模不相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体现企业经营特点。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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