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与商标冲突怎么办
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诉讼。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字体大小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该企业名称所有人及注册商标所有人产生异议。误会或误会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作为字号,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及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解或误解的。这导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国家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办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提出申请(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办理的),但恶意注册或恶意注册不受此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投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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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与商标冲突
公司名称与自然人姓名相对,起到识别公司的作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规模、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行业或业务特征。也就是说,企业名称必须包括字号和组织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和行业或业务特征。一般认为字体大小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
商标是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或者是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在其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显着特征的商标。商标。
商标和企业名称确权的管理单位和程序不同。实践中,企业注册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的商号时,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存在差异。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2019年2月前,企业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核准拟登记企业名称,并向企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与辖区内已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即其核准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范围仅包括在同辖区内以前使用过的企业名称同行业,不包括已被他人使用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在先注册商标权。 201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逐步取消印发《预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向拟注册企业。 ,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自行申报。 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4号)实施,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制改为“自我申报”制度,进一步印证了“自我申报”制度的建立。虽然登记机关正在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制度,但“自我申报”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公司的商号注册使用,构成侵权,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分析如下。
一、在公司名称中突出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体大小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商号,容易引起相关当事人误解的公开,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中,“突出使用”是指单独使用字号,或在标注公司名称时专门使用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等因素。例如,在网站上,标记公司名称时使用字体大小。与商家名称的其余部分颜色不同。这样的使用使得字体大小实际上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
2、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但未在显着位置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发[2009]23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不显着使用但足以产生市场的,混淆视听,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以不正当竞争处理。
企业未在显着位置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商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应当承诺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的义务,以及名称是否实际用于经营活动,不影响侵权判定。
1、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发[2009]23号)第10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为了制止“与名牌相邻”等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只有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当规定。竞争行为时。
2.企业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为品牌名称存在故意恶意竞争
企业的主观恶意是指是否具有附加在先注册商标商誉的目的。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首先要根据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知名度较低,则不可能有执着的意图。基于此,也是判断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为商号的企业与在先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是否属于同一行业的重要因素。即认为经营者应当知道他人注册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不属于同行业,就要检查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否达到了足够高的知名度,甚至是否是可以跨类别保护的驰名商标。此外,在先商标是否为虚构文字,是否具有较高的显着性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意图的一个因素。 (2017)京73民终1078号北京金螳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法院采用该方式。通过认定涉案两家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属于建筑装饰工程行业,涉案商标“金螳螂”为原字,进而对被告进行判断。主观恶意。
3、客观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足以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三、权利冲突的处理方式及解决办法
1、给企业名称的用户发送警告信
向企业名称的用户发送警告信是最快捷、最便宜的方式。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权利人可以考虑这种维权方式。但是,对方很可能不会配合更改公司名称。
2. 向行政机关投诉
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公司的商号注册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向行政机关投诉。构成商标侵权的,可以提请行政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在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不正当竞争法。但在实践中,显着性商标侵权更易判断、更易处理。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突出使用的结果往往是规范使用的要求,而不是公司名称的变更。
要达到变更公司名称的目的,必须证明即使不显着使用,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此时需要对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主观恶意、客观上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等问题进行审查,较为复杂,在行政程序中往往难以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最终企业名称的使用者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我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例。
3.提起民事诉讼
如前所述,在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与前两种方式相比,诉讼费时费力,费用高昂,但也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方式,可以获得损害赔偿。此外,在指定商品与企业行业不同或不同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将在先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代理的多起涉及公司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诉讼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两起案件中主张权利人的商标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公司名称在实践中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目标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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