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已预先核准并登记企业名称。
一、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范围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以*;China*;,*;China*;,*;National*开头; ,*;国家*;,* ;国际*; (2)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名称中的其他字样;(3)不包含行政区划。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1、内资企业名称的核准要求,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1.不代表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和行业的描述。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类。如: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的中文前缀核准。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4.国字冠企业名称获批。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5、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1至50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2至20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字冠企业名称预核准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需提交: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签名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三、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眼为前缀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联合体》《同一委托代理人证明》可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向工商局索取。 2. 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请使用A4纸。以上各项未注明需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签字。 3、上述需要投资人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人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应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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