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核名是指企业名称在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登记。这类名称可以没有行政区划,直接由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0万。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登记。
包括一些规模较大、有影响力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非行业公司名称,使用中文公司名称的外国公司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该备案实现了企业名称在国内的专有权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等;
2、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不包括行政区划。
扩展信息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所需材料:
(一)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为前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参考文献:百度百科: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获批时行业为制药业
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中财(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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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危害国家,为了社会和公共利益;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单位编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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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写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原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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