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写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原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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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企业非行政区划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名称中含有书名的出版公司、杂志等,如“×××”杂志。
二、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为前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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