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市政府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有权核准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注明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名称、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受托代理人的姓名、职权、任期),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应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设立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批。未提交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未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报送至核准企业名称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名称(可指定其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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