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构成介绍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泛亚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3)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中国西格玛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中国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称前置审批材料报送规范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证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复印件(本人签名);
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资格证明(自然人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申请名称标题为“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5、对于特殊申请的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项目未标注提交回复对于印刷版,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上述要求投资人签字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投资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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