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定调整材料报送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定调整申请书》;
2. 指定代写或合作代理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填写申请表的标准要求:
1本申请表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2上述文件除注明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3 投资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一次(六个月)。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填回。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登记机关有权更正已登记的不合适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的不合适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已登记的不当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地市,下同)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国家(地区)外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外文名称)、数字除外;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更改验证名称信息
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是行政区划; “安泰新世纪”为品牌名称; “信息技术”是产业;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外,不得以行政区划作为字号
还有其他含义。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经济活动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以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2.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术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
(三)字号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的。
3、为体现企业经营特点,企业名称字号后可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企业名称不得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为有限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以组织形式申请。
企业名称由企业投资人依法申请,并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示例的核准行为,都应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根本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学号
(或业务名称,下同)、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为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自治区,下同)或县(含市辖区,下同)名称位于。”该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规模、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