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的除外关系;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中带有“江苏”或“江苏省”字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批准,可在其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方为跨3个(含)以上省级城市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在江苏省或各省市获得驰名(商)称号的企业控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四)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4家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群名可以使用“江苏”二字。
二、个人独资、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申报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家人造企业,跨越三个以上省市。
(二)近三年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年纳税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
(三)成员跨越3个省市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加注“江苏”字样:
(一)关联企业法人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江苏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江苏/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信息咨询(江苏/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江苏/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冠以“企业”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若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而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无需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商号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China”、“China”、“Nationwide”、“Country”、“International”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地区)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负责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命名为“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
(2) )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
(三)不包含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江苏省工商局难名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及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本地区情况后作出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证。
土地证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土地证时,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已开发土地,应当缴纳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称土地开发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以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或按年计征。
使用未开发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中方有关单位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的计征标准,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相同。营业时间是一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我国其他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购销
外资企业有权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件、零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材料”)。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物资,可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产品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外贸公司销售或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销售自己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销售自己的产品。
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按照中国规定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进口清单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企业进口的设备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和生产所需物资,需要按照中国规定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并向发证机关申请一次。每六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按照中国规定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六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材料和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国际市场同类材料和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现行国际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以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并报送统计报告。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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