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 2. 预先批准(仅在必要时); 3、刻制各股东的私人印章; 4、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 5、注入公司注册资本; 6、出具银行验资报告; 7、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刻公章、财务章和记录; 9、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IC卡; 10.申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n名称审批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使用“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字样。 3、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少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额)为不少于1亿元; 5年内注册资本符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承诺已完全到位。 4、单个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范围内)。 5、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经营范围获批为:非证券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开募集资金; 4. 为被投资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7. 基金型公司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其所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和配售部分为免除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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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验证的行业类别
在我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有明确可行的资金管理计划;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定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办理以下手续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至少两名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主保荐人应当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保荐人情况;赞助协议;负责人的筹备工作清单、简历;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出资方式、初始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基金份额的授权发起人到主要发起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为6个月。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筹建期间不得开展资金管理等经营活动。
(五)基金管理公司拟设立,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业,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筹建资料、验资证明、人员信息、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和技术设施、资金管理方案和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司章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指引第4号》制定。
(六)核准资金管理公司持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持证监会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
(七)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在指定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由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缴纳。
名称核准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使用“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字样。允许在商号和商号之间使用“北京”作为行政区划。
3、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以下;注册资本5年内应以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范围内)。
5、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经营范围获批为:非证券业务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公司可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开募集资金4 . 为被投资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七、基金型公司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其所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和其资本金配售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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