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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预先核名后变更核名

发表日期:2022-03-10 10:31:00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批复 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前提。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企业登记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其他形式的责任也是可能的。 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商投资企业有其他形式责任的,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变化确需减少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抵押或者转让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代表外商投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职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形式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出资。 外国投资者投资机械设备的,该机械设备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必要设备。 机器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同类机器设备的正常国际市场价格。 以价格方式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开列出资明细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附件。 局预先核准名称并更改核准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前提。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有两种。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比如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北京市市工商局。上汽。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行业出具格式的公司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和公司注册地商务局,然后提交公司名称变更批准函。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我们将在大约5个工作日内收到公司更名批准通知。书!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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