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写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原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和登记管理。
在哪里申请姓名验证
企业名称延期申请预审材料提交规范
1、投资者可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需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注册管理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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