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单位编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商业,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同原名1年;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法律依据:《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商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地市,下同)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下同)企业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商号知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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