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智能核名系统提供工商注册通过率
云数据分析让你更省心,已服务 家公司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为:上海,行业为:科技,类型为:有限公司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基于智能算法的核名系统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核名

核名投资人夫妻关系

发表日期:2022-03-10 10:43:19
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 |家规 夫妻双方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在公司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财产。 |家庭法律事务 全文共3489字,预计阅读时间为7分钟。 [典型] 当事人:原告:王;被告人:林。 原告王某与被告人林某处于自由恋爱状态,并已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良好,2008年生下一子。后来,因两人性格不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认为,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合计100万元以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日,夫妻双方与第三方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庭审期间,原告与被告就离婚等除公司财产和债务外的其他问题达成一致,但公司财产和债务争议较大。 原告称,原、被告在公司的投资比例相当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应按此比例进行分配。 被告辩称,原被告应分享公司资产的一半。 【试用总结】 法院最终裁定,公司成立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公司80%的股份应为原、被告、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可以各自获得一半或 40% 的股份。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断思路】 夫妻双方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在公司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财产。因为工商登记不符合夫妻财产所有权协议的法律要求。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协议,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管理、所得、处分是约定的,但这种约定财产制度的建立必须同时具有实质和形式上的要求,否则无效。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适用于工商登记,不一定适用于未来的财产分割。因此,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实践中,在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愿意继续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物权条例直接划分双方的持股比例;其次,夫妻双方都想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后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公司剩余财产;第三,如果配偶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如果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要求相应的赔偿,可以考虑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解决,这不仅可以实现退出方的补偿,也使公司继续存在。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方愿意转让部分股权,则不能支持对方提出退出公司并获得赔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对方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同时也涉及法律问题。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但不能提取出资。对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撤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股权的变现或转让,应当分别处理。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夫妻公司”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中国民事审判前沿》(年度第一卷),法学按年刊,第241~242页。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被告的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彻底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解的可能,应准予离婚。庭审期间,原告和被告被排除在育儿问题之外。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除公司财产和债务外的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应予确认。关于夫妻和第三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由于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登记不能作为其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在公司,也不能成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书面协议。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各得一半,即各占40%的股份。 【判断规则】 一、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股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以实收资本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已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不按出资比例有限认缴出资。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实[2003]19号) 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以一方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非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件,依照下列情况: 或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转让协议。分割获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三、地方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答复二《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沪高法民仪〔2004〕26号) 7....夫妻之一以个人名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过户到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夫妻双方协商同意非公司股东取得相应出资成为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方不愿接受出资入股的,可以评估公司目前的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数的,按照配偶一方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净资产值,然后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出资方支付对方欠款或财产。评估费由要求评估的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占一半。当事人不愿作出评估的,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这部分共有财产,可以不予处理。 【专家观点】 1、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夫妻出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财产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中记载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的形式,夫妻双方的需要,应按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处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问题时,必须兼顾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民政》审判一庭:《中国民事审判前沿》(年度第1卷),法律出版社年刊。 2、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一定股份。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只能处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出资直接转移。但这种处理方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另一方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第二,作为公司股份受让方的配偶是否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健康)状况。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需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需对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进行评估,操作简单方便。 (2)价格补偿。持股配偶转换属于对方的股份后,以货币形式实现对对方的补偿。鉴于分立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原出资时的金额并不相同,并且由于有限公司的财务不公开,只有公司的债权、债务,对净资产进行审计,对控股配偶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股权的实际价值除以夫妻财产。否则,直接补偿出资价值可能对对方明显不公平。随着公司资产不断增加,股价也会升值。 (3) 拍卖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在第一种情况下,两方可以出价,谁出价最高,谁就给另一方。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拍卖股份,可以分割拍卖的收益。经营过程中,应当通知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作为投标人参加。如果没有股东参与,或者参与的股东不能购买,每个股东对交易价格没有优先购买权。 ——李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探析》,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获批投资人夫妻关系 【案例介绍】 丁XX和王XX是夫妻。双方于199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8月,双方提起诉讼,法院准予离婚。 2001年,丁某与甲、乙、丙、丁五人成立了有限公司。工商记录显示,丁某投资了两台机器和一块布(估价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公司的股份。 .王某某认为自己与丁某某共同投资并参与设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拥有一半财产,并分割公司增值财产的十分之一。丁某某认为,成立公司涉及的资产是他的个人财产,公司成立以来每年都在亏损,因此拒绝分拆股权。王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拥有该公司20股股份的一半。 【争议焦点】 丁某某持有的20股有限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判决】 因丁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为个人财产,法院认定丁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并取得的股权为王先生的共有财产和王先生。 【任洋法律解析】 股权作为夫妻财产的一种,与其他有形夫妻财产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即:股权权力的综合性、股权性质和风险的盈利能力、股权的流动性等。关于股权的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争议案件一般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定争议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丁某某、王某某虽已离婚,但因离婚诉讼未处理本案股权纠纷。当然,原告也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对于股权的认定,应当在审判中明确股权的举证责任。因为一些股权登记形式,如出资证明、记名股票等,需要登记股东姓名,并以此作为行使产权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的依据。实践中,为便于行使各项权利,股东姓名往往以一个人的名义记载。因此,仅通过股权记录的形式往往难以判断其财产的属性。如果认定为一般个人财产,则严重缺乏对对方利益的保护。为平等保护夫妻财产权,贯彻“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的原则,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应视为“共同权益”。本案中,丁某某系某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他声称涉案股权是其个人资产的投资,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丁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股权为双方共有。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