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构成:
①全国性公司:公司名称前加“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请登录公司网站国家工商总局核定名称登记制度。
②当地公司(吉林市):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可选)+组织形式。如:吉林市(行政区划)+百利来(品牌名称)+企业管理(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请登录吉林市工商局在线核名系统进行核名。 ⊙吉林市公司名称在线审批教程http://www.haoshunjia.com/⊙如何提高名称验证通过率?
⊙提交材料说明:⊙在线提交材料教程
⊙三证合一新政策:原企业在注册时按顺序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由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一申请一证合发。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完成税务登记后,需持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并及时与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并然后拿三方协议和银行的基本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最后提交给税务局。本轮后,可实现电子纳税。
基本上,代理都在跑,每个公司都不一样。您可以在吉林市内找到相应的公司进行委托。大概费用包括地址费、刻章费、代理费等。
吉林注册公司网上核名
哪些公司名称不获批准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公司名称与下列情形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被注销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企业名称、商号)不反映行业特点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三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中可以有“吉林”或“吉林省”字样
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济取证企业省政府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其他类型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取得资格证书或前置许可;中央企业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企业,以及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占企业的50%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近三年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省民营科技企业或省农业龙头企业;或省有关部门认定并开发出填补国家或省空白的新产品;省政府批准设立;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命名为省: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集团公司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总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吉林”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吉林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吉林/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信息咨询(吉林/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吉林/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冠以“企业”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使用“国际”、“国际”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且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代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无需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6) ) 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等字眼
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国际”等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China”、“China”、“National”、“Country”、“International”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使用“(中国)”。
内容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2) 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等字眼;
(三)不包含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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