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市政府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有权核准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注明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名称、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受托代理人的姓名、职权、任期),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应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设立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批。未提交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未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报送至核准企业名称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名称(可指定其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如何申请局名验证
预核准企业名称延期报送材料规范
1、投资者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长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该通知不再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需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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