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有后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无权代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而受到处罚。 2. 民法的限制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形式:无权“代理”。民事主体不得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行事,也不得在代理权因法律限制或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而消灭后担任“代理人”。代理权以委托人被撤销、有效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因请求终止代理而终止,原代理人仍以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为基础原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人”,超出代理人权限的部分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狭义无权代理的限制及其法律后果可见《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 经委托人追认后, 委托人方可承担民事权利. 责任。 未经追认的执业行为, 由执业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我知道他人在我的对于承包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取决于委托人能否认可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委托人被追认,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转为授权代理人,合同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承担c恶责任。该人不发挥作用的,其民事职责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自由承担。可见,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合同效力的确定,以及对合同民事义务的接受程度。其有效性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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