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商号名称规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规模、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企业名称与省、市、县行政区划一并使用,由上级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一)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
(二)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第七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符组成。
字号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表达的内容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产业的五类以上。 ;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中型规模不相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体现企业经营特点。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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