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公司名称变更业务是我们的新业务。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业务,我们认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家,并为他们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该业务不是营利性业务。提供一个平台,结识来自世界各地的企业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
(一)前缀有“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字样; -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不含国际); -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前置审批要求。
1、无行政区划说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声明----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类。
3、企业名称前缀的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须有国务院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含企业集团)更名的批复----按企业所在地经工商局审核,出具更名意见书出具公司名称,我公司报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报送材料说明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为前缀,使用“国家”或“国际”字样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5、对于特殊申请的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项目不表示提交副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上述要求投资人签字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投资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应当加盖公章。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名申请材料——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企业
本条所称内容是指未在工商总局备案但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步骤如下:
1、应先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批准书》,加盖登记机关行政印章。
2、将加盖公章的《企业(企业集团)更名批准函》及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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