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单位
应用
姓名
机构住所
申请司法
鉴定业务范围
设立部门
或投资者意见
(海豹)
初审意见
评论
申请日期: 电子邮箱:
司法鉴定机构预审名称说明
一、名称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批准,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其名称专用权。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域十个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名称”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四个(含四个)以下的称为“司法鉴定机构”;五项以上,称为“法医鉴定中心”。
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当标明中文名称。根据作品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所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含义相同或者读音相同。
四、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四)“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五)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
5、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如有争议,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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