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有权核准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注明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名称、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受托代理人的姓名、职权、任期),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应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设立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批。未提交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未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报送至核准企业名称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名称(可指定其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如何向总局申请核名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原则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外文、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写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原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