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结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估价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六)收回股东会费和未缴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商投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汇出、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置企业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其净资产和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视为利润,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和处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由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承保。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其全部资本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可自备合理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生活必需品,并按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工商名称核定需要哪些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该公司的员工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下列物资,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建筑材料和安装加固机械所需的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械设备、零部件、生产运输工具和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包装材料。
前款规定的进口料件,经批准转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的,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外,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按照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在中国境内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中国对外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支和银行对账单。交易所管理。
外籍员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按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自由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拨入储备金和职工激励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再提款。员工激励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上一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一并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自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用中文标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进行独立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制外币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关于审批权限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聘请中外会计师查验外商投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立会计账簿,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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