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定前置条件要求
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模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发展”等词语;如果使用“工业”一词,则应有三个以上的下属生产公司。 ,科技企业。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特定的行业名称,也可以在确定名称中的失业人员或业务特征等词语时使用通用词语。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志,是公司的第一条广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司名称是公众了解公司的第一途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通常都会首先从公司名称中寻找对象。在不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了解其业务。即证人所说的“卖什么,喊什么”。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的用词必须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性与业务范围并不绝对一致,但不应明示或暗示存在超出其业务范围的业务。例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二类、第三类旅行社不得称为“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不得称为“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业要慎重选择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的行业、业务特征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核准事项的,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必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请企业注册时必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如果不能提交,申请的预核准名称将失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应慎重考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浪费。
如果企业的业务超越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可以选择一个类别名称或使用通用语言名称来描述企业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可能不会反映在名称中。
外国投资者是具有知名商号的公司,如在我国设立注册资本1000美元以上的独资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注明失业或经营特征字样。独资企业。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已从单一经营转向多元化经营。该业务已成为主营业务的现象。在企业界,也有人要求将名称中的行业更改为大行业名称甚至不使用行业字眼。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个方面。没有必要选择一个主要行业的话。企业经营方向的调整不会影响企业名称。这未必对一些大企业特别是新成立的企业有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专长和突破,是很难打开局面的。如果一个人在大行业单方面追求名气,往往会压垮自己的特长,失去第一次推广自己的机会,同时失去一批潜在客户,结果得不偿失。因此,如何选择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词,是否选择通用语言或不使用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应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不应盲目追求大牌。和大品牌。
预核名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需要,需进行前期交易。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到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目前传入文件有两种方式:
一是到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如县/区工商局商务局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北京国家工商局。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前,应向拟设机构报告下列事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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