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批前指导。各区(市)县教育审批(登记)部门应当事前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校名核准(或登记)和变更手续。学校名称要简洁明了,表述要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重复和误导性的表述。独立法人的学校名称不得以“校园”为后缀,以“实验”、“外(外)语”、“英语”为前缀严格按规定审批,不得使用“中国”、“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字眼,不得侵权;、“中学”(即全中)学校)、“学校”(即九年或十二年学校)、“初中”(即初中)、“高中”或“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简称为“补习学校”、“培训学校”、“专门培训学校”或“继续进修学校”。营利性民办高中、幼儿园可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仅限公司组织形式可以省略),作为申请名称验证时的标准化方式。
缩短消防管理流程。对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装修)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程造价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5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意见书》(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查/复查合格)等文件出具经住建部门批准,可申请办学许可或教学场所批准。房建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消防验收、备案和检查(抽查)检查结果。
对校址仅进行简单修缮,未进行改扩建工程,且无需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备案的,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要求(备案清单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haoshunjia.com/)依法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应明确“校址未经改扩建,无需消防检查备案”、自查评估情况及结论等),自查合格后向各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出“校址未进行改扩建,无需进行消防检查”并按规定备案。经消防安全自查,校址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号: ,单位名称: 》等书面承诺。各区(市)教育审批部门和各县可通过四川省消防局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栏目(http://www.haoshunjia.com/ http://www.haoshunjia.com/),检验合格后可结合现场检验标准或资信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或教学场所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及时抄送同级房建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
各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将通过验收或检查(抽样、自查)的民办学校(含教学点)纳入“双随机、一公”消防监督信息系统社会单位名录库,加强日常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发生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同时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鼓励各区(市)县通过综合执法、行政帮扶、联合检查、联合惩戒等机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覆盖、全流程、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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