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设立民间组织的详细程序和要求
上海市非政府组织全称是非政府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及利用非国有资产组织的公民个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在上海成立非政府组织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结构;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地方。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权证明;\n
4、验资报告;
5、员工基本信息表;
6、章程草案;
7、名称核准通知书;
8、慈善组织申请。
在上海成立民间民间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注册哪些行业?
从事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门培训(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辅导)学校或中心等;
从事卫生事业:如私人门诊(机构)、医院、私人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机构)等;
文化事业:如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机构)等;
科技事业方面:如民营科研院所(机构、中心)、民营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机构(中心)等;
涉及体育运动: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馆、体育馆、球场、俱乐部、学校等;
劳动方面:如私立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私营职业介绍所等;
涉及民政:如私人福利院、疗养院、疗养院、敬老公寓、私人婚姻中介、私人合作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如民营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机构)、民营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机构)、民营人才交流中心等。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上海民飞验证名
哪些公司名称不予审批
(一)申请登记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从注销登记到现在还不到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的除外关系;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上海/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上海/城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信息咨询(上海/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n
示例:上海/城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加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位于。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词语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n5。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为前缀\n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n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命名为“中国”、“中华”、“民族”、“国家”、“国际”等;
(二)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词语;
(三)不包含行政区划。
内容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受理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公司名称的企业名称。
内容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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