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尤其是公司核心品牌的商标,一般与公司名称相同,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注册完成后商标无法注册,或者商标名称注册不成功的情况因为公司名称不能被批准。本文试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
一、商标和公司名称有什么区别?
1、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等,但只有文字与公司名称有冲突,所以本文所称商标仅指文字商标,如“鲁能泰山”;名称的组合形式一般为“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经营模式+组织形式”,如“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比较和观察:
商标:鲁能泰山
公司名称: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注意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这里有重叠,即在企业名称中的“鲁能泰山”称为企业名称,并尽量记住这一点。
2、商标权证为商标注册证,由国家商标局出具;公司名称权证是营业执照,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核发。商标能否??注册,由国家商标局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比对确定,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核准,由工商局在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比对确定。其管辖。特别注意商标局的数据库和工商局的数据库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相互交叉检索。因此,公司名称和商标之一可以批准而另一个不能批准的情况很常见。
3、另外,商标往往属于一家公司,但一家公司可以有多个商标:联想不仅有联想商标,还有ThinkPad商标;华为不仅有华为商标,还有荣耀商标。
二、商标和公司名称有什么联系?
商标代表某种商品或服务(或简单理解为“品牌”:某商标或服务是哪个品牌),公司名称最好理解为某公司的名称。
可见的,
功能:两个两者都具有与同行区分开来的功能,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识别;
在用法上:两者经常重叠,这也是吃瓜群众对两者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由于其功能和使用方式相近,大多数企业会选择同时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将其作为重要品牌进行运营,如联想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华为的华为手机。
吃瓜群众头晕眼花?
三、常见的冲突情况
简单的,
第一个是你已经有了公司名称,想注册为商标,但商标局不予批准;
第二,有商标,想把商标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但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
四、如何解决
我们先说一个大前提。如果两者的冲突完全是巧合(名字重),那就没有好的办法解决,法律也不好适用。
巧合以外的情况:
1、本人已有知名、有影响力的公司名称,并已注册为商标;
2. 我有一个知名且有影响力的商标,被抢注为公司名称。
如果发生上述冲突,引起冲突的一方往往有“与名牌相邻”的恶意,在实际使用中会故意模糊两者的区别,通过突出使用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造成混乱,达到借用别人的名气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这时,可以借助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工商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寻求解决办法。
PS:法律理论问题暂不详细讨论。有兴趣的可以留言交流。
5.如何预防
前文提到,商标局商标库和工商局企业名称库互不交叉检索,是造成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所以只能期待根本解决办法下发由国家工商总局,两者共同上级。
公司名称与商标是否冲突
“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怎么办?
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由来已久,主要是因为商标中的字号与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着自然的冲突。表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属性,属于两个不相交的注册管理系统。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保护消费者,不致对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一直考虑这些原则来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1]。笔者拟对两者的矛盾之处及实践中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要梳理介绍,以利于品牌策划的实践、权益的保护和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防范。
从权利的获得顺序来看,注册商标与公司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先注册的知名公司名称和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注册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专有识别权。企业名称由特定地区或全国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推广使用后,通常将其视为字号(即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后具有区分作用的文字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因此,企业名称在先注册使用的,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直接申请商标注册。 .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或无效,以阻止或撤销在后商标的批准注册。对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有关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商标申请注册较早,公司名称注册较晚
首先,在先商标的注册可用于与在后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公司的民事侵权纠纷。 、“突出使用”(非标准使用)的字号并导致市场混乱混淆行为被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52条“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5)现行商标法。这里所指的“显着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突出字号,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识别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使用字号标注企业名称时。文字字体、颜色、大小等都是专门的。
后期注册的企业全名“不显着使用”(标准使用)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振泰”案([2004]民三塔字第10号)的批复中指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作为别人的注册商标就足够了。对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混淆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发[2009]23号)进一步细化如下:企业名称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使用不显着但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的,将依法以不正当竞争处理。”
随着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实施,对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更加明确,新法第五十八条的指导意见:“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使用商业名称中的字体大小以误导公众,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在后企业恶意注册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人还可以阻止后继企业继续使用企业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号在后的企业与在先商标的商誉和“搭便车”存在不谋而合。正当的主观恶意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后来注册了一个商号,只是巧合地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号,则不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原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附有显着性标志。
针对以上实际情况,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两个体系仍保持独立注册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量保持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统一。
建议:
具体而言,对于新设企业,建议在企业名称注册过程中同时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已设立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相同或近似文字未注册为商标的,建议及时注册该名称,加强保护;如果企业的商标驰名,商标大小不一致,建议更改企业名称,实现名称与商标的统一。
企业使用统一字号和商标的好处是,不仅有利于企业形象和品牌推广成本的集中,而且可以让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体现和相互加强,并能尽快提升企业形象。可有效规避未来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潜在冲突,防范潜在侵权和“搭便车”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查看更多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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