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定前置审批代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前置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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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政区划说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声明----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类。
3、企业名称中文字头的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要国务院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含企业集团)更名的批复----按企业所在地经工商局审核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出具公司名称,我公司报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应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的铭牌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申请登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
(二)撤销不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1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变更。
企业名称可以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让。
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让与人、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报原登记机关批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合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当日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同一企业名称向不同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第一个原则上批准。当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上级登记机关裁定。
两个以上企业因登记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发生争议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原则处理。
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定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例或本条例的原则。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批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或者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
\ n(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留存期内或者留存期内使用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时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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