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提交设立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调研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民政登记。
发起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后,发起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对主办单位(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学校进行考察评估,由专家组撰写检验评价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立;获得批准后,主办单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发起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情况等;
2、发起人的名称、地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国家产权;
4、捐赠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批准;
2、学校设立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第一届校董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学条件:
学术教育机构
(一)开办民办学校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私立学校的办学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建筑面积、校舍面积、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四)有符合同级别、同类型公办学校资质和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五)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学术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见附件二《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百度百科-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机构工商名称验证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
\n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局
工商注[201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司)、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交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注册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描述应与学校所在地、类别、级别等一致(详见附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列入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代表性由学科类别或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名称中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教育学校的行业声明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点、误导家长或者造成歧义的内容和词语。
3、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注册学校名称及其简称、专称等作为字号,除非有投资关系或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简称或专称。学校简称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字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5、民办学校名称不得以“China”、“China”、“Nationwide”、“International”、“World”、“Global”等字眼开头。名称中如使用上述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其他企业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学习”、“学院”、“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 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词语,但用于相关行业和行业限定词的内容和词语除外。
七、申请设立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将学校名称报经核准名称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申请筹备或正式成立。
民办学校更名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同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前置审批,并向民办学校审批提出更名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的机关。之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名称的预先核准,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八。经申请可设立实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时,审批机关应当在学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注明。简称只能省略学校的企业组织形式,仅限于校牌、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宣传册。招生广告和招股说明书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学校的营利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明学校全称。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
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
2017 年 8 月 31 日
“企名网”,一个专注于公司名称验证的网站。
公司名称必须先通过工商审查,称为“公司名称核准”或“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审查规则构成复杂,如:不得重复名称、不得侵犯驰名商标、不得与知名公司名称混淆、不得使用地区名称和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数字, 和英语。名人名字,没有宗教色彩等。
“企名网”基于工商规则和工商大数据,建立智能学习算法和名称验证数学模型,实时计算公司名称,分析工商注册通过率。并准确分析通过率,给出不通过的原因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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