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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核名申请

发表日期:2022-03-14 10:40:44
您可以下载当地教育委员会的学校许可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 Α Α 申请私人职业培训姓名验证 【办理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80号主席令)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等文化教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3月5日第399号)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批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老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培训专业、培训水平、办学规模、注册资本、办学条件等,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学校成立和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三)院校章程,包括:A、院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层次培训和教育形式;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 C.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章程规定的事项。 (4)《成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可在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oshunjia.com/下载。 (五)保荐人证明材料: A、单位申请保荐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联合投资申请,出具联合投资协议和发起人身份证明材料; C. 个人报名,需提供主办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六)A、身份证、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B. 与其教学岗位相对应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工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个专业必须有2名以上教师)。 C.拟聘任会计师的身份证、会计证明复印件。 (七)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由不同层次的理论学时和实践操作学时组成)、培训大纲、使用的教材。 (八)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学校安全制度。 (九)与学生签订《录取协议书》。 《招生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退还费用的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十)培训机构与聘任教师签订的意向协议。 (11) 设立校??董会的,应提供校董会章程及校董会成员名单。 (十二)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包括固定资产)。 (13)培训场地财产或使用权证明(理论教室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及租赁协议原件(租赁期限三年以上)。 (十四)民政部门核发的核名通知书原件。 (十五)将上述资料按页码和目录顺序装订成两册(一式两份)。 处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报到口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全部需要更正的内容,并出具“一次性通知”。 第二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核实。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步:向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将在处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结果。 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持有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并具有本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设立校董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定——制作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和健康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系统。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适合办学规模的培训场地,租用场地的租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空间(20平方米以上);理论课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无危险,采光、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齐全;有符合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作业场所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劳动保险、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和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有满足教学和技能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践、实验设施设备,有充足的实践站。 (四)应有专任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3级以上,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法律法规。应根据学校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三级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当有相关人员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人员资格证书。配备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养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2名。理论课教师和实践教师应当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资格。 (五)应有与培养专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培养)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六)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七)住宿生应有必要的住宿、安全和医疗条件。 (八)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开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 向学生及其家长筹集资金,筹办私立学校。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不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通知未修改的; 5.校董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学校拟担任校长、教师、会计师没有法定资格,但接到通知后仍未改正。 处理时限 (一)法定时效:9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联系信息 (1) 窗口 88746028 (二)投诉督导88741717 评论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审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并将有关情况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更多信息返回“企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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